第(1/3)頁 前幾天回復讀者評論時,書友plxswkl的一個評論讓我印象深刻,還發(fā)現(xiàn)自己對“第491章,英雄與正義”最后一段的闡述,出了些問題。 就是用魯智深救金翠蓮做例子那段......我當時就準備在評論中解釋自己的想法,結(jié)果折騰了半個多小時,重復寫了幾百字,都無法發(fā)出去。 因為違禁詞,我也不曉得為何連‘法律’都沒法在回復中直接出現(xiàn)了。 作家助手對作者的發(fā)言,其實限制蠻大,我經(jīng)常遇到未知敏感詞,導致整段回復被吞的情況。 當時我承諾‘明天在單章答復’,所以,才有今天單章。 呃,好像過去好幾天了,倒不是我拖延,而是當時寫491章時,我腦子沒多想,只劇情走到這了,就發(fā)出一聲感慨。 可等我打算認真回復這個問題時,卻發(fā)現(xiàn)法律真不是我這個化學專業(yè)的人能隨意評論的,斷斷續(xù)續(xù),修修改改,折騰了幾天,也只把我當時的想法解釋清楚。 其它的,我沒能力太深入地闡述。 好了,廢話說了這么多,直接進入正題了。 *********** 不僅讀者plxswkl一人,好幾位讀者都有相同看法——魯智深這個例子不太好,哈莉之前說的“行善權”其實蠻有道理的,后面我關于行善權對法律、對社會的傷害,說法有問題。 因為生命權高于法律,法律若不能保證人的基本生命,就是不好的法律,好的法律肯定要有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等等。 大致是這么個意思。 ******** 哈莉說:生命和自由,是人類最基本,也最值得尊重的權力。 陷入困境中的人,有超越法律和信仰的權力去選擇自己被拯救的方式。 他們的生存與自由權,又賦予英雄至高無上、凌駕法律和制度之上的‘行善權’。 任何反對行善權的行為,都是邪惡的、反動的。 任何反對行善權的法律,包括當年以實名登記的方式,限制英雄行善的《基恩法案》,也是違反道德和法律本身的。 ********** 這基本是我對法律的期待,也即是讀者plxswkl所說的,法律該為人服務——他那段話說得很有道理,我自己非常認可。 問題在于,在承認了這點之后,后文似乎又出現(xiàn)矛盾的話,也即是魯智深英雄行為對法律的破壞,如果太多‘英雄行為’,會對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以此說明,dc英雄執(zhí)行行善權時,會導致米國現(xiàn)有法律與社會制度崩潰,而哈莉把英雄納入法律體系,卻像個裱糊匠,為殘破的舊房子補漏洞,在保護法律與現(xiàn)有制度。 到最后,她感到荒謬,發(fā)出誰是正義,誰是英雄的感慨。 我借哈莉的嘴,說的行善權,不是預備給后面反駁的鋪墊,它就是我的想法。 后面哈莉的感慨,也是我的真實想法。 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