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頁 然后每個州的選民開始投票,一旦某個人獲得勝利,那么這個州的選舉人票就全部加在勝利的一方,最后選舉人票最多的就是贏家。 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比如一個人在某個州以微弱劣勢失敗,選舉人票被對方贏得,到在另外一個州大幅度領先對方獲勝,看似他們打平了,但實際上兩人的選民票相差很大,同樣,最后一個失敗者也是存在選民票多過勝利者的可能,當這種情況發生會怎么辦? 理論上應該是誰的選民票多誰就獲勝,畢竟美國人標榜民主嘛,但失敗者的選舉人票少,兩者出現了沖突,失敗者不服,勝利者也不服,美國的法律還不是條例形式,歷史搶也沒出現過這種情況怎么辦?此時就要交給大法官解決了。 可以說此時美國總統的選擇就落在了七個法官的手里,他們說是張三就是張三,說是王二麻子就是王二麻子,你不服都不行,因為法律規定此時就得聽七個大法官的。 這就是所謂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平時沒什么用,但到了關鍵時刻這個機構的作用就顯現出來,足以凌駕于政府之上,后來港島實行的也是類似的制度,明明這件事他們不對,但那些法官就說他對,你不服都不行。 劉瑯不是反對這種制度,畢竟港島采用的是西方法律,兩制就顯現在這上面,但作為一個地區的司法機構必須要由港島人來擔任,可事實上恰恰相反。 港島的司法界長期被非港島籍法官所掌控,這些自由派法官大多都有外國國籍。 在前世劉瑯看過相關的消息,二零一六年新一屆終審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十七位大法官中僅有兩人為中國香港籍,其余均為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 港島的司法界一直都是被外國人控制的,原因和英國殖民時期的歷史有關,這一歷史遺留問題直到劉瑯重生時都沒能得到解決。 所以港島的司法裁決,都受制于外國人價值理念,早在二零一四年,港島的占領中環事件中,就發生了頗受爭議的“七警察事件”。 其實事實層面是沒有爭議的,港島分裂頭目在這些事件中向十一名警務人員潑糞水和尿液挑釁,之后拒捕。 警察在受到襲擊和侮辱后,發生了毆打曾健超行為并被拍到,曾健超傷無大礙但拒絕拍照記錄傷情,但司法判決的結果卻引發了巨大的爭議。 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