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頁 外籍法官杜大皮判決,七名警察被判監禁兩年,而那個頭目獲判監禁五個星期且獲準用三百元得到保釋。 這是個什么判決?如果相同的事情在英國發生,恐怕這個頭目連站著接受判決的機會都沒有,直接能被打殘廢。 當時警察一方的律師表示,作為律師,他遵守法院的判決,但他實在忍不住要談一下自己的感受:“這兩年的刑期我認為是太重,如果我們回望一些過往的案例,關于襲擊引致人身傷害,最輕的是社會服務令,之后可以判兩、三個星期,甚至于兩三個月監禁,跟兩年這個刑期是有比較大的距離。 大家記得扔磚的案子,一個涉事的年輕犯人,被判的是感化令,一些人會覺得,原來扔磚,破壞我們的社會公益,破壞我們的社會安寧,隨時可能令人失去生命,判的都是感化令。” 他認為警察當然應該遵守法院的判決,但他也希望大家能夠和他一起去想一想,可是這說的這些話根本沒用, 港島的司法判決有一個特點:哪怕一個人實際采取了暴行,只要他打著民主和爭取人權的旗號,就會被法律所偏袒;與之相應的是警察卻只能謹小慎微,但何謂民主?你上街破壞公物,防火搶劫這些行為也要歸類于此? 相比之下,美國警察在二零一一年的“占領華爾街”運動中,對試圖攻擊他們的示威群眾可是毫不手軟的。 從背摔、拳擊、飛踹到扔出圍欄,所用的招式都是格斗技巧,然后就地拷住,甚至連那些已經服軟的示威者都被要求趴在地上被警察噴辣椒水,最后能怎么樣?警察就是執行公務呀!我沒掏槍就不錯了,還想咋地? 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