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5章 蘭竹體制(五)-《晚明之我主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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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長以下,設立工商、財政、稅務、教育、農(nóng)業(yè)、交通、警察各廳,分別行使相應的民政權,各廳廳長由省長任命,經(jīng)議會批準后,任期等同省長;
三、蘭竹省的首府在古晉,西部設立坤甸府;北部設立古晉、泗務、巴加、巴盧府;東部設立打拉、三馬府;南部設立馬辰府。古晉、巴盧作為貿(mào)易口岸。
四、蘭竹議會一共有二十名議員,其中古晉、泗務、巴加、巴盧各府,每府三名議員,打拉、三馬、馬辰、坤甸四府,每府兩名議員,議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在省長選舉的第三年選出議員,議會每年三月召開一次年會,審議省府重大事件和重大開支,議會可以罷免省長,但須經(jīng)議會中七成(十四名)議員的同意,方可罷免;
五、成立蘭竹省法院,院長由蘭竹省議會選舉產(chǎn)生,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六、蘭竹全省將實行義務教育,所有七到十一歲的兒童,必須進入學校學習,成人也應當進入相應的學校學習漢語;
七、實行民族大融合,蘭竹省各族百姓自由通婚,所有的人員必須用漢語、寫漢字;
八、鼓勵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保護個人的合法權利,私人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
九、蘭竹省賦稅收入的三成,上交大明稅務部,五年后增加到五成,十年后根據(jù)具體數(shù)額,重新確定比例;
十、蘭竹省是大明的一個自治省,主權、外交、國防屬于大明,依法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不得擁有自己的軍地,大明國防院可以在蘭竹省駐軍,保衛(wèi)蘭竹安全;
十一、各地知府由省長任命,任期等同省長,待各地成立議會后,各知府由議會選舉產(chǎn)生。
這些條文,后來被稱為“蘭竹體制”,或者“蘭竹十一條”,內(nèi)容不多,也不夠具體、細致,但為蘭竹的發(fā)展,指明了方向。
朱由檢也沒有向陳達提出具體的要求,這種全新的體制,必須先運行起來,發(fā)現(xiàn)問題后才能及時糾正。
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蘭竹體制現(xiàn)在只是一個框架,蘭竹省、大明朝廷、朱由檢都在摸著石頭過河,雖然朱由檢具有豐富的后世經(jīng)驗,但他也不能確定這種體制就一點適合大明,適合漢人。
但大明現(xiàn)在是東方經(jīng)濟、文化、科學都領先的國家,她有義務為東方探索一條先進的前進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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