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五百九十四 給彼此以枷鎖-《啟明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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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鑄刑書毫無疑問是具備正面進步意義的,他的行為為后續諸侯國公布成文法律開創了先例。
然而在子產鑄刑書往后的歲月里,雖然法律條文可以明確的對外公布了,卻依然面臨著四重嚴峻的挑戰,整個社會并沒有因此而成為法治社會。
這四重挑戰其實很有代表性意義。
第一,是皇權制度下皇帝天下最大,凌駕于法律之上,不受管束,如此一個凌駕于所有人之上的家伙存在于這個世界上,等于王朝法律就是個空架子,本質上不具備真正法律的價值。
第二,帝國官僚依靠皇帝的權力生存,對皇帝負責,而不對民眾負責,所以本質上也是蔑視法律的,統治階級利用法律壓迫鉗制民眾,法律成為壓迫民眾的刑具,而非規范人們行為的準則。
第三,那就是民眾普遍不識字,更沒有學習途徑,法律條文擺在面前都看不懂,無力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于是發展到最后出現了法學傳承世家,知識分子將律法家傳,世代出任朝廷法官,如大名鼎鼎的郭嘉出身的潁川郭氏。
第四,法律條文受限于時代和人們的認知,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諸多漏洞,就算發展到了法治社會,也會有訟棍一類的人物專門抓住法律的漏洞,從漏洞中獲取利益,肆意踐踏法律的尊嚴與意義。
蘇詠霖認為,王朝統治下的民間亂象,主要由這四個問題產生,大明國建國初期的一些民間亂象和腐敗桉件,也源于此。
大家打心眼兒里認為律法就是廢紙一張,官字兩張口,上下嘴皮子一碰,說什么就是什么,顛倒黑白又怎么了?
你一介草民還能翻了天不成?
正是因為這種普遍性的對律法的不信任不承認,社會運行成本和社會內耗才會居高不下,明明可以用律法解決的事情,卻成為了正反兩方拉鋸的戰場。
官府在其中大受好處,左右逢源,吃得滿嘴流油。
這種情況是罪惡的,是不正常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所以蘇詠霖決定對自己開刀,毅然拿掉了自己皇帝的身份,把至高無上超脫一切的皇帝給廢掉,然后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管束之下。
他公開的明確表示自己也不能違背自己牽頭制定的各項法律,法律是可以制裁他本人的,如果他本人真的觸犯了法律的話。
于是第一重挑戰在蘇詠霖的努力下,在目前的大明國至少是不存在了。
蘇詠霖自降身份毀滅神格,把法律抬到了至高無上的地位上,讓自己居于法律之下,則整個大明國在理論上都不存在高于法律的人。
第二條,也就是蘇詠霖一直都在努力的一條,他過去發動三次大清洗,也有維護律法尊嚴的一面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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