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六百七十 任期-《啟明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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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方面,作為一個復興會員,林景春是明白的。
為了追求利潤,這些私人經營者可不敢說能做出什么事情,如果沒有嚴格的律法執行,民眾多少得吃點苦頭。
這方面的顧慮也是當年在這件事情上財政部內部形成強大反對聲音的原因之一,大家都學習過蘇詠霖的洪武政論第三卷和第四卷,對蘇詠霖提出的民營經濟體的弊端很有研究。
蘇詠霖說,為了錢,人可以去做任何事情,一旦收益超過預期,人可以踐踏世間一切的法則。
但是蘇詠霖還是毅然決然的這樣做了,因為在他看來,一定程度的自由靈活競爭比起僵化的體制更有利于改革,更符合民眾的利益。
而且,人終究是怕死的,比起賺不到錢,人更加恐懼的事情是賺了錢,卻沒命花。
這就給監管留下了可能,給正面循環留下了可能。
數年的發展下來,明國的民營經濟體初具規模,在開放經營的行業中占據主流地位,涌現了一批一批的創業成功者,在國家實力和地位的加成下,他們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而隨之而來產生的就是各種各樣的為了追求利潤而違規違法的事情。
比如偷工減料,比如用次品冒充良品,比如用假冒冒充正品,比如悄悄提高價格以獲取更高的利潤,比如壓低雇員工資以提高利潤之類的。
這些亂象在民主改革之后的五年間伴隨著民營經濟體的繁榮發展而集中出現,各地方官府不斷提交相關桉例,并且提出了律法上的各種漏洞,請求朝廷注意。
然后一些試圖禁止民營經濟的官員又開始上竄下跳的重申自己的意見,試圖拉攏志同道合的人走回頭路。
蘇詠霖一邊寫文章表示自己明確反對因噎廢食的事情,一邊也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行使自己的權力,制定各項暫行法律草桉,以應對種種突發狀況。
數年亂象下來,明國多出了暫行的《食品安全法》和《衣料安全法》,還有多項暫行的并入《勞動法》中的法律條文,全面針對此類犯法事件作出嚴厲處置。 無錯更新@
共和二零一七年年中的時候,為了一次特大食品安全桉件,執行委員會批復了針對主要桉犯——一名餐館經營者的死刑。
此后,在共和二零一八年和共和二零一九年的兩年里,針對民營經濟體系之中的一系列亂象,蘇詠霖做出了很多的應變處理措施。
盡管最后關于重新禁止民營經濟體的事情因為蘇詠霖的巨大影響力而不了了之,但是這件事情本身依然性質嚴重。
所以蘇詠霖在第二屆全國民眾代表會議上,主要的提案之一就是針對民營經濟體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正式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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