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章 中樞之要(八)-《大唐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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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設御史衙門內,同樣施行**辦案的制度。比如河北道觀察使,下設多名“同觀察”,少則三人,多則五人,均可**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門長官挾制,保證了監察機構不會成為一言堂。
李茂貞最后問了一個問題,為什么如此緊要的部門,會放心交給自己這么個行伍出身的大老粗?對此,李誠中笑著做了解釋,無非三條而已:其一,李茂貞為岐王年久,家財巨富,相較而言,不太容易為了財帛而耽誤職責;其二,李茂貞是大老粗,反而不容易被文官系統這個大染缸所侵蝕;最后,國家制度只要完善,其實誰當御史大夫都一樣。
這樣的回答很直白,讓李茂貞面皮稍紅,不過卻也就此安下心來。李誠中又告訴李茂貞兩條原則:不可以公器而結私利――這是御史臺查案的最主要標準、只可查劾而不可判決――判定案子必須由大理寺來完成。
李茂貞心滿意足的離去后,吳中佐也抵達了洛陽。召吳中佐來洛陽的原因只有一個,建立如幽州一樣的法院體系,當然,李誠中沿用了本朝的制度,就是恢復大理寺。
大理寺的前身是漢時的廷尉,至北齊時始為專署。本朝年間,大理寺專司重大案件的判罪,所謂重大案件,皆有官員參與其中,故此,大理寺又成了專司官員案件判決的機構。但大理寺職權不高,斷案需刑部審核,很多時候還要引入御史臺同斷,即所謂的“三司會審”。
由國家行政部門來斷案,是中國歷史綿延數千年的制度,判決權在于刑部,對于司法**來說是一個絕對的桎梏。李誠中所要改革的,也就是擴張大理寺的職權。
九月十五,李誠中以監國名義下詔,升大理寺正卿為正三品官銜,位比御史大夫,與御史臺一樣,不受政事堂節制。同日,詔命吳中佐為大理寺正卿,重組大理寺。
新的大理寺擴充為一個從中央直到地方州縣的系統性衙門,下設各職能司,同時加設巡回司。地方上,設都院、總院、分院三級法院體系,分別審理道、州、縣三級地方的案件判決。大理寺內設的巡回司負責派出巡回法院,在各縣之間巡回,以待不服判決的申訴。
法院體系的建設,李誠中給出了一個時間表,要求吳中佐在三年內完成整個框架的搭建,三年以后,原屬刑部的判決權,將全部轉交給大理寺,屆時,整個大唐將只有一個判決機構,以達成判決標準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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