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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壞就是傻-《長夜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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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姑蘇一個女生穿和服,被警方以尋釁滋事為名帶走。

    幸好,大多數網民都說,警察做的對,應該好好管教。

    可是總有那么一群人,為那和服女生叫屈,說什么警察違法,各種開脫辯解。

    這其中,還有一群律師,揣著明白裝糊涂,發聲為“法律”抗辯,說什么無法可依,其實為了引流吸粉。

    很多大v也是一樣,名為替和服女生辯護,其實就是消費熱點引流。

    很多人還真的被帶節奏,好在不是主流,清醒的網友更多。

    可是中國人口多,這些人就是比例低,絕對數也很多了。

    嗯,刑法沒有規定不可以穿孝服,那一個人可以穿孝服去婚禮現場么?看看有沒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

    刑法沒有規定不許抽煙,你在禁煙區強行抽煙試試,看看有沒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

    刑法沒有規定不可以哈哈大笑,可以去死者的祭奠現場哈哈大笑么?看看會不會涉嫌尋釁滋事。

    刑法同樣沒有規定不可以吃豬肉,那你可以……嗎?看看會不會因為尋釁滋事被抓。

    刑法沒有禁止當眾接吻,可是有人在幼兒園門口當眾接吻,幼兒園老師就能制止,甚至報警。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事多了,都能干嗎?

    那些人用腦子想想,真的能嗎?

    其實,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句話,無論在解讀上還是存在邏輯上,本身就在法律界就一直有爭議。

    無論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對這句話存在討論和爭議。

    也就是,這句話本身,就不是無懈可擊的真理。

    海洋法系更加靈活,法律的彈性更大,這句話在現實操作中就更難把握。

    這就是為何,西方海洋法系的律師,會有那么高的社會地位。

    大陸法系,法律精神解讀的彈性要小很多,但也不是一句’法無禁止即可為’就能規范的。

    換句話說,倘若真這么簡單,還要律師干什么?只要能識字,看法條就行了唄。

    法律條文不是永樂大典,有多少篇幅能面面俱到,規定每一件可能發生的小事?

    就算真的能編出來,又有哪個法律工作能熟悉那浩如煙海的條文呢?

    社會發展這么快,新事物層出不窮,那么要不要天天立法,頻繁的更改法條,重新編寫,重新熟悉?

    現實么?不現實。

    可行么?不可行。

    那么怎么辦呢?既然明文規范所有行為根本做不到,該怎么辦?

    首先,明文法條是什么?是成文法。

    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嗎?不是,還有一部看不見的法律,叫“活法”。

    成文法+活法=完整的法律體系。

    那些認為和服女生尋釁滋事無法可依的人,是不是完全不知道‘活法’的客觀存在和現實運用呢?

    當律師那么容易,通過司考,會死記硬背就行嗎?

    法無禁止即可為,指的是明文規定的成文法么?當然沒那么簡單。

    法無禁止皆可為,這個‘法’,說的不是具體規定的法條明文,而是法律明文為基礎的法律精神。

    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未必都能做!

    因為,無法用明文來規范所有行為。行為太多太雜,現實中也很復雜,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會不斷出現新事物。

    僅靠法律明文來規范任何行為,是不現實的。

    那些律師說,穿和服拍照涉嫌尋釁滋事是無法可依,說明他們可能專業理論比較差。

    法律工作者也好,陪審員也好,就是要把握這種‘非明文規定’的法律精神。

    用沒有明文規定的法律精神,來堵住明文沒有具體規定的“疏漏”。

    所以,古今中外才有一個共同的法律諺語。中國叫‘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西方叫:法必有漏。

    看,都是承認法律條文一定是有漏洞的。關鍵是,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這種漏洞。

    所以,法官才有‘自由裁量權’。這也是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的邏輯基礎。

    從道家的思想看,這就是“虛實結合”,陰陽和諧。

    光有成文法,沒有延伸的精神外延,那就是‘失調’。

    穿和服的女生,傷害了民族感情,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則來規范,不存在真正的‘無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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